(2017)苏041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923赵国来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来,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923号原告:赵国来,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朱江,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赵国来与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赵国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