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义强与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强,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921号原告:张义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伟,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义强与被告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孟凡涛书 记 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