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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义强与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强,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921号原告:张义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伟,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义强与被告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孟凡涛书 记 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