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付效明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效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效明,女,生于1966年5月1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5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7380元。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的一个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水富金明化工有限公司的电费收入,但协助执行单位扣留该收入需一定时间。本院将执行情况及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县人民法院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付效明的借款6738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