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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与薛勇良、龙冬君金融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薛勇良,龙冬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724号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惠祥,该办事处主任。被告:薛勇良,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龙冬君,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薛勇良、龙冬君金融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长  刘兴健审判员  卿笃炉审判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