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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芹与陆熙宇、陆惠章等共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芹,陆熙宇,陆惠章,卿桂琴,陆熙园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5号原告:顾芹,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被告:陆熙宇,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惠章,男,汉族,1939年7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卿桂琴,女,汉族,1938年3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陆熙园,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顾芹与被告陆熙宇、陆惠章、卿桂琴、陆熙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顾芹诉称,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XXX号XXX部位车库系原告与被告一陆熙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现原告顾芹已与被告一陆熙宇离婚,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上述不动产中属于被告一陆熙宇份额中的50%,按照目前市场价值给付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顾芹与被告一陆熙宇于2014年6月25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关于离婚案件中将婚姻和财产归属分案审理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对该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的,性质上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由原审理离婚案件法院的审判庭审理,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割标的为位于普陀区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此案由适用于原夫妻双方就相关财产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涉案财产涉及原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争财产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XXX号XXX部位车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