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南充市物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南充市物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威灵村**组。经营者杜永斌。被执行人南充市物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新区天来豪庭*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何卫东。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昊远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南充市物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7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但已被我院冻结,待我院扣划。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