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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曾占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占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占成,曾用名曾光成,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暂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同年1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占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品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曾占成驾驶闽A×××××牵引车(拖带闽AXX**挂车),沿203省道从闽侯县某1镇往某2镇方向行驶,途经203省道32KM+200M路段,未尽到保持安全驾驶的义务,碰撞五虎线右转弯进入203省道往某1镇方向直行的摩托车,致乘客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叶某1、乘客林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占成逃离现场。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被害人肖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闽A×××××牵引车(拖带闽AXX**挂车)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嗣后,闽A×××××牵引车(拖带闽AXX**挂车)所属的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34000元,赔偿被害人叶某1人民币8000元,赔偿被害人肖某近亲属人民币2204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曾占成在河南省辉县市常村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占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占成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曾占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曾占成驾驶闽A×××××牵引车(拖带闽AXX**挂车),沿203省道从闽侯县某1镇往某2镇方向行驶,途经203省道32KM+200M路段,未尽到保持安全驾驶的义务,碰撞五虎线右转弯进入203省道往某1镇方向直行的摩托车,致乘客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叶某1、乘客林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占成逃离现场。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被害人肖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闽A×××××牵引车(拖带闽AXX**挂车)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嗣后,闽A×××××牵引车(拖带闽AXX**挂车)所属的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34000元,赔偿被害人叶某1人民币8000元,赔偿被害人肖某近亲属人民币2204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曾占成在河南省辉县市常村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2、陈某、林某2、叶某1、林某1、林某3证言;检验报告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鉴定;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出院小结;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占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占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占成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占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英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大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ROF(27761,0)”t”_self?)第一百三十三(?javascript:ROF(27761,133)”t”_self?)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