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静涛申请郑艳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涛,郑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涛,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西张堡镇彭王村二组,身份证号:610425199005170623。被执行人:郑艳妮,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史德镇王都村六组,身份证号:610425198910090623。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静涛与被执行人郑艳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425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静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郑艳妮应将陕D118**号白色东风牌小轿车过户在王静涛名下。2017年4月26日郑艳妮将陕D118**号白色东风牌小轿车过户于王静涛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郑艳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金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