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8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防东路588号世纪科技产业孵化中心5号研发楼7层707房间。法定代表人:耿海永。被执行人: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路特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茹强关于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冀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冀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镇洪执行员 张敏清执行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