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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黎力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黎力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627号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8999-6。法定代表人:何剑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玖,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力权,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松,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力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玖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契税、交易手续费等121160.29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至2017年1月23日的资金利息为16020.42元);2.由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的请求,明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118998)《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买位于顺德区××从××从大道东××号佛山××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由原告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交契税是办证前的必经程序,为顺利办证,原告为被告垫付契税、交易手续费等共计121160.29元,该房于2014年12月2日由原告代办好房产证。事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向被告催告还款,并于2016年5月28日、2016年5月28日书面发函向被告催告偿还,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现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民法通则》第6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本案涉案房产所产生的税费是在被告拒绝收楼及拒绝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冒签被告的名字向备案机关提交契税纳税申报申请,该税务的产生并不真实,欠缺合法性,因此被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原告所交付的涉案房产关于装修部分与其在售楼时所允诺的装修标准差异巨大,与其装修效果图和样板房完全不一样,且装修价值也存在巨大差异,原告在装修时明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违法、欺诈行为。被告已着手准备起诉材料拟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以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118998)《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被告必须将办证的有关资料交给原告。本案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为此支付了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121160.2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按该规定,本案原告支付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121160.29元,被告应当偿还给原告并支付其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垫付契税、交易手续费等121160.29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存在其他纠纷,并不影响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责任,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力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121160.29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62元,减半收取计1521.81元(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黎力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黎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