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催3号申请人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1150号。法定代表人项敏,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袁博娇,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36×××54,号码3030005123303203,票面金额8,900元,出票人辽宁川科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第一手),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手),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邱振华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