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邱以开与李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以开,李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00号原告:邱以开,住敦化市。被告:李铭,住敦化市。原告邱以开与被告李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邱以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以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以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以开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健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