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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多军、蒋雪君与朱文君、范玉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多军,蒋雪君,朱文君,朱丽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多军,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雪君,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君,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系朱文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君,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学生,住高台县。法定代理人:某,系朱丽君之母。上诉人朱多军、蒋雪君因与被上诉人朱文君、范玉玲、朱丽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上诉人朱文君、范玉玲、朱丽君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三人均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7105.33元。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多次提出三被上诉人的伤势较轻,无需住院治疗,其医疗花费系恶意花费,但法庭未向当事人合理释明,致使本案中有关三被上诉人的伤势程度、误工、护理期限以及用药合理化程度等相关专业问题未进行鉴定即行判决,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经本院审查相关证据,发现被上诉人的住院费用清单中确实存在不合理现象,而且根据医院诊断的病情,三被上诉人的伤势是否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护理?以上事实不清楚,直接影响本案的裁决结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多军、蒋雪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安凤梅审 判 员  胡宏睿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赖煜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