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金诚、赖顺明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诚,赖顺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59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赖顺明,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炜审 判 员 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