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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阿吉里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阿吉里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871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被告:阿吉里洗,女,1978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吉里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毛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