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志展与周海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展,周海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259号原告:黄志展,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环,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海松,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展与被告周海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黄志展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展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展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法官助理 杨超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