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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戴正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戴正成,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侯家庄。法定代表人:吕思森,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戴正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董胜德,职务主任。申请人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正成、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戴正成、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