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行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平度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283行初301号当事人原告刘培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201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12090232。委托代理人刘永贵,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台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李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许伦,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成,市长。委托代理人徐交华,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凤台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刘威强和刘瑞林、刘振蛟、崔文显四人村里担任职务的合法性依据和审批手续,包括职务担任或委任的名称。原告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要求撤销被告凤台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向被告凤台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2016年9月25日被告凤台办事处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市政府是否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被告凤台办事处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6年8月20日被告市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2016年9月28日被告凤台办事处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被告市政府是否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决定:是(√)否()被告凤台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6年9月6日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时间:2016年11月9日被告凤台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及主要内容:(2016)第129号由于西潘家疃村党支部书记刘振红于2016年3月提出辞职,该村村级事务无法正常进行。为了保证村级事务的正常进行,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刘威强任小组副组长,刘瑞林、刘振蛟、崔文显任小组成员。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及主要内容:平政复决字第(2016)234号维持被告凤台办事处作出的(2016)第129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事由:2016年12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凤台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不完整,不合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是(√)否()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是(√)否()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被告凤台办事处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凤台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培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培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陈显章人民陪审员 张瑞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