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高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高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183-1号原告张秀梅,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高海滨,男,二十九岁,汉族,农民。嘉祥县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地址嘉祥县老交警队铁路北原告张秀梅与被告高海滨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海滨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高海滨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