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曹文金与蒋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金,蒋世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民初1066号原告:曹文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蒋世清,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曹文金诉被告蒋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世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40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销售两车生铁屑用于被告生产经营,按含税价1700元/吨计算,第二车货到一并结算。原告分别于当年11月21日和11月28日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公司)购买了共计22.59吨铁屑销售给被告,由蒋木兰过磅称重签收,蒋世清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1月28日,原告从伯特利公司购买了两车铁屑。伯特利公司的铁屑处理审批表载明2014年11月21日销售的铁屑重12144千克,收购公司为芜湖明柯;2014年11月28日销售的铁屑重10315千克,收购公司为宣城永棉(后手动更改为芜湖明柯铸造)。2014年11月21日、11月28日当日,原告的这两车铁屑在南陵县新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吨电子磅服务部过磅。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芜湖曹文金铁屑两车,重量:22.59T,1700元/T,共计38403元,其中包括力资费60元/T,两车运输费用800元/车。”原告曾于2016年11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芜湖明柯公司支付货款3840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铁屑处理审批表、增值税发票、交通银行现金解款单、过磅单、欠条、(2016)皖0207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买卖铁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故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84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该货款的付款时间,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世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文金货款38403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蒋世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