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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炳辉、郑健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辉,郑健丹,雷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炳辉,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健丹,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雷素芳,女,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辉与被执行人郑健丹、雷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郑健丹、雷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封了郑健丹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路100号1层102号住宅(所有权证:201000132)、2层202号住宅(所有权证:201000139)。依法查询了郑健丹、雷素芳在银行、国土、工商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陈炳辉申请暂不处置郑健丹的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炳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