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邵建良与刘永安、刘晓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良,刘永安,刘晓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41号原告:邵建良,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刘永安,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刘晓涛,男,汉族,1995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忠民,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常熟市。代理上述两被告。原告邵建良与被告刘永安、刘晓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7日、4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建良及被告刘永安、刘晓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建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帮被告于10月份左右安装音响共计8万元,刘晓涛是刘永安表弟,当时刘晓涛想把店转给刘永安接手经营,后刘永安没有接手。2016年11月2日,刘永安、刘晓涛写下欠条。被告刘永安辩称,欠货款是事实,但是刘忠民欠的,因为找不到刘忠民,所以由我们两个出具了欠条,钱由刘忠民给了我们以后再给原告。至于欠条上写明的由刘永安代付,是指钱由刘忠民给刘永安以后再代为支付。被告刘晓涛辩称,欠款属实,因为当时找不到刘忠民,所以由我们出具了欠条,但钱由刘忠民给我们以后再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刘忠民之间达成了安装音响及投影机的口头协议,由原告邵建良进行音响安装。后在被告刘永安、刘晓涛负责经营期间,原告索要款项时,由刘永安、刘晓涛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邵建良音响工程款8万元。由刘永安代付!捌万元正,刘晓涛,刘永安,2016年11月2日”。被告刘晓涛、刘永安分别在欠条上签名。后由于原告催讨未果,致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保护。被告刘永安、刘晓涛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结欠原告邵建良音响工程款80000元。出具欠条即是对欠款的确认,原告及两被告也均否认该欠款应由被告刘永安一人承担,故两被告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辩称欠款应由刘忠明负责归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安、刘晓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邵建良欠款8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永安、刘晓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宇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