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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995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469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古田西路200、201号。法定代表人:姜春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依法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孟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