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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海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265号原告:孙海芹,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景,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路1号。负责人:陈娟,总经理。第三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滥洪街。负责人:周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堂,该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芹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第三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