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659号原告: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梅喜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明,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上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