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怀祥与被执行人李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怀祥,李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呼怀祥,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李锦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怀祥与被执行人李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锦国现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王家楼XXXX家属院1-2层1号和1层2号房屋(房产权号:XXXXXX)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锦国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王家楼XXXX家属院1-2层1号和1层2号房屋(房产权号:XXXXXX)一套,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李锦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锦国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锦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锦国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