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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冬梅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梅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27号罪犯陈冬梅,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又以(2014)温鹿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2)温鹿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冬梅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冬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应潇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冬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冬梅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冬梅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冬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梅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