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月梅,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天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平小建。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小建,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原审被告:王月梅,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审被告: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义荣。上诉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平小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原审被告王月梅、河南双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平公司、平小建提出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平公司、平小建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豫法立民交通字第18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康平公司、平小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82243元。该通知书于2017年2月23日送达。康平公司、平小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平小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