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林平与冼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平,冼建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7708号原告何林平,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冼建兴,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原告何林平诉被告冼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建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原告何林平在被告冼建兴的多次请求下答应与他在较场尾建民宿。从2015年3月到2015年9月期间共建了7间民宿,但完工后被告却迟迟未给原告结算工资,因此原告2015年10月后就不再给被告工作。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其结算工资,但被告总以“等明天”为借口给予搪塞。直到2015年年底,原告要回家乡过年,被告只好给原告写了一张工资欠条。次年,原告再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故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冼建兴向原告何林平支付工资人民币123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冼建兴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开始,原告作为杂工帮助被告做较场尾民宿的建筑工程。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冼建兴在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本人冼建兴欠何林平人工费共¥12300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元整,定于1月31号清还。”被告弟弟在2017年春节代被告给了原告2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已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显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2300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拖欠原告的12300元劳务报酬,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已经确认收到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冼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何林平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0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剑锋人民陪审员 金海斌人民陪审员 朱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蔡贤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