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秀美、曲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美,曲淑美,侯献春,李秀美,曲淑美,侯献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民终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淑美,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侯献春,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系侯献春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李秀美、原审被告侯献春于2018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被上诉人曲淑美借款本息30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上诉人曲淑美负担1565元,由上诉人李秀美、原审被告侯献春负担1335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交纳至莱州市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李秀美负担。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欣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