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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佐文犯盗窃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佐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湘112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佐文,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4月7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为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佐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因被告人徐佐文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