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曾万松与陈建敏、曾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松,陈建敏,曾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522号原告:曾万松,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建敏,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曾庆玲,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曾万松与被告陈建敏、曾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曾万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万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万松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80元,由原告曾万松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