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红霞、朱恒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红霞,朱恒宽,河南大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霞(曾用名何曾用),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程学文,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地址,系何红霞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恒宽,男,汉族,1956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学。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天阔、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何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朱恒宽、河南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何红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