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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红霞、朱恒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红霞,朱恒宽,河南大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霞(曾用名何曾用),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程学文,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地址,系何红霞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恒宽,男,汉族,1956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学。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天阔、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何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朱恒宽、河南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何红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