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281号原告: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舜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刚,该公司经理。原告三亚锦鹏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鹏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公司)、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锦程鹏公司诉称,德感公司因承建昌茂·花漾湖项目工程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钢筋购销合同》。此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的项目工地供应钢材,经被告指定的签收人现场验收并出具《钢材签收单》。原告共向被告供货2695.386吨,价款9594059元。因被告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钢材款,2014年12月20日,被告的项目工地代表与原告代表签定《协议书》,内容为:(1)现已开工部分所拉钢材,于2015年2月15日或农历春节前全部付清;若未付清,按2.5%的月息计算;2、原所欠钢材款在春节前付至剩下200万元到300万元后每月支付30万元到50万,剩下部分按2.5%的月息计算。截止2015年2月15日,被告结欠原告钢材款人民币5146459元,被告应当从2015年2月16日起,以结欠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5%向原告给付利息。2015年4月8日,被告德感公司通过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德感公司通过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德感公司通过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尚欠货款3096459元至今没有支付。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钢筋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地的仲裁或向辖区内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定安县龙湖镇,特此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德感公司与三维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096459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欠付货款5146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息2.5%计至2015年4月7日,以欠付货款3646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按月息2.5%计至2015年5月3日,以欠付货款3396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4日起按月息2.5%计至2015年6月22日,以欠付货款3096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月息2.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三维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的签署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合川区,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钢筋购销合同》显示,项目名称为昌茂·花漾湖,项目地点位于定安县龙湖镇,供货地点为该项目内德感公司指定的钢筋堆放地。据此,应认定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定安县龙湖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定安县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均有管辖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三维公司关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长清人民陪审员 黄 津人民陪审员 XX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