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催4号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55695168N,住所地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王洛沟村。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1020005224649514,出票人南京科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淮安科迪机电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未提交其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未补���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