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英与被告上海金跃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英,上海金跃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695号原告:李庆英,女,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上海金跃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74927-9),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A192室。法定代表人:于茂元,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煜伟,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英与被告上海金跃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庆英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投资被告的网络大电影《疯狂痞子》,后电影更名为《风骚的街头》,现已在腾讯网上映。双方合同约定,电影于7月初上映,3至6个月返还本金和收益,三个月结算一次。双方合同已于2017年1月初到期。被告仅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收益10693元,未按约返还本金。且对于被告所扣除的发行费不予认可。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10个月);2、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20%计算)。被告金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庆英与被告金跃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涉及电影作品著作权,本案纠纷依法应由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邹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车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