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谈林生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621号罪犯谈林生,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康乐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谈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34号刑事判决,认定谈林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共同退赔143300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交付���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谈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适当从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林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景闻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