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智彬、姚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智彬,姚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智彬,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江,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鲁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权,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陈智彬因与被申请人姚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智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鲍 蓉审判员 赵嘉琴审判员 杨雪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