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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晓刚与郭红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刚,郭红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789号原告:杨晓刚,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郭红现,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杨晓刚诉被告郭红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杨晓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刚之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晓刚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