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腾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腾,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腾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5日作出(2016)浙0110刑初137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马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腾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马腾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腾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刑初13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