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友公司)与被上诉人廖光勇及原审第三人张立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廖光勇,张立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明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平,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光勇,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立贵,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光勇及原审第三人张立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廖光勇主张上诉人贵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证实上述主张,廖光勇提交了一份由贵友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即原审第三人张立贵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但该还款计划系张立贵个人出具且约定以张立贵在贵友公司的分红或个人财产对所涉工程款进行偿还,而贵友公司只承担监督执行义务,故对于还款计划中所记载的款项是否为贵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若确为贵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该款项的偿还是否以还款计划的形式经当事人协商转移由张立贵个人承担以及张立贵是否进行了偿还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界贵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利利审 判 员 盖景阳代理审判员 樊江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苹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