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忠良、徐正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良,徐正哲,李亚伟,孙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良,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徐正哲,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李亚伟,女,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孙春霞,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冀州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正哲、李亚伟、孙春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