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超群、李会兰等与邓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李会兰,邓涛,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92号原告:李超群,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李会兰,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中心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明锐,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纽成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友阳步行街B区4号。负责人:张旭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超群、李会兰诉被告邓涛、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群、李会兰的委托代理人武永超,被告邓涛、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纽成浩、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2日,邓涛驾驶皖S×××××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利辛至永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染坊庄李超三超市门口,刮碰到道路上的行人李尚,造成李尚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车辆车主系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投保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因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故此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证据为: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亲属关系。二、事故认定书及尸检报告,证明李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被告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该案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30000元,该款应与本案一并处理。原告的部分请求过高,死者的各项费用应按农村户口计算。邓涛的答辩意见与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相同。被告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愿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原告的部分诉求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16时10分,邓涛驾驶皖S×××××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利辛至永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染坊庄李超三超市门口,刮碰到道路上的行人李尚,造成李尚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利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子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李尚安葬费用30000元。另查明:李尚,男,2013年12月11日出生,其父母为原告李超群、李会兰,李子龙系李尚的爷爷。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是皖S×××××号中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在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和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利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子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造成李尚死亡的事实存在,李尚的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原告请求的合法部分应当获得支持并应得到赔偿。李尚生前系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2016年度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费用明显偏高,本院酌情确定。综上所述,李尚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丧葬费27569元(55139元÷2)。2、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20年)。3、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80000元,根据过错责任,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7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确定为3人3天,其费用酌定2000元,合计333969元。因事故车辆在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223969元(333969元-110000元),根据主次责任,李尚的监护人应承担20%的责任,邓涛承担80%的责任,太平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79175.2元(223969元×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超群、李会兰110000元男;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超群、李会兰179175.2元(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垫付的30000元应从中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承担873元,原告承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