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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兴怀诉张钢林、吴佳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怀,张钢林,吴佳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417号原告:张兴怀,男,汉族,生于1936年9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吉,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张钢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佳宜,男,汉族,43岁,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国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怀诉被告张钢林、吴佳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怀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兴怀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