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春妹、郑木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妹,郑木荣,厦门德义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春妹,女,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添禄、卢江昌,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木荣,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凯旋、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厦门德义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云。上诉人刘春妹因与被上诉人郑木荣、原审第三人厦门德义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一审原告郑木荣起诉的诉讼请求,漏审漏判,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春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柯艳雪审 判 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