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敏春、吴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敏春,吴秀芳,张民,刘正田,高化平,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敏春,吴秀芳,张民,刘正田,高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04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该行职工。被告:高敏春,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吴秀芳,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民,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正田,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高化平,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敏春、吴秀芳、张民、刘正田、高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