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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敏春、吴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敏春,吴秀芳,张民,刘正田,高化平,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敏春,吴秀芳,张民,刘正田,高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04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该行职工。被告:高敏春,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吴秀芳,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民,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正田,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高化平,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敏春、吴秀芳、张民、刘正田、高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