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014辛怀铭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怀铭,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014号原告:辛怀铭,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亚平,职务不详。被告:陈阿洪,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辛怀铭与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陈阿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辛怀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怀铭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怀铭负担。审 判 长 杜 平人民陪审员 蒋 煜人民陪审员 沈紫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费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