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振林与高凤举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林,高凤举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932号原告:高振林,男,78岁,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高凤举,男,52岁,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原告高振林诉被告高凤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振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振林负担。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