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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振林与高凤举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林,高凤举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932号原告:高振林,男,78岁,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高凤举,男,52岁,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原告高振林诉被告高凤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振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振林负担。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