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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红利与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利,刘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024号原告:陈红利,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慧玲,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内黄县城关镇刘庄村人,现住内黄县。原告陈红利与被告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红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利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