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红利与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利,刘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024号原告:陈红利,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慧玲,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内黄县城关镇刘庄村人,现住内黄县。原告陈红利与被告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红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利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