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李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李衍义,高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44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负责人:邱彦玲,行长。被申请人:李衍义,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被申请人:高芹,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李衍义、高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衍义、被申请人高芹名下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俊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